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
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他字第64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他字第64號 相 對 人 億揚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開謀 上列相對人與聲請人陳億如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,本院 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,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,及自本裁定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理 由 一、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1項或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 之裁判費,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,依職權裁定向負 擔費用之一造徵收之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定有明 文。另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,依其內容當事人一 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,而不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 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。勞資爭議處 理法第59條定有明文。對於前開聲請事件,法院應於7日內 裁定之。對於前項裁定,當事人得為抗告,抗告之程序適用 非訟事件法之規定,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,準用民事訴訟法 之規定,此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即明。準此,勞資 爭議執行裁定聲請事件性質係屬非訟事件。末按非訟事件法 第13條規定,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,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 額,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:(一)未滿十萬元者, 五百元;(二)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,一千元;(三 )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,二千元;(四)一千萬元 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,三千元;(五)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 億元者,四千元;(六)一億元以上者,五千元。又依民事 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,法院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訴訟費 用額,應於裁定確定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,其立法理由旨在促使當事人早日自動償付其應賠償對造之 訴訟費用,故在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暫免繳裁判費 ,雖由國庫暫時墊付,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裁 定時,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,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 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,復有臺灣 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94年11月25日94年度法律座談會決 議意旨足參。 二、本件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,聲請人依勞資爭 議處理法第59條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納裁判費,嗣經 本院112年度勞執字第58號裁定確定,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(下同)1,000元由相對人負擔。查聲請人於前開事件聲請 時請求相對人給付633,942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,依非訟事 件法第13條規定,聲請人暫免繳納聲請費為1,000元,應由 相對人負擔並向本院繳納,並應依首揭說明,類推適用民事 訴訟法第91條第3項之規定,加給於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,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爰裁定如 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佩樺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