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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他字第6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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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他字第68號 被 告 謝函君 謝函芸 上列被告與原告鼎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 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,裁定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柒佰參拾元整,及自本裁 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理 由 一、原告與被告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經本院112年度勞簡字 第58號判決確定,其訴訟費用新臺幣(下同)5,730元由被告 負擔。 二、經查,相對人應向本院繳納第一審裁判費5,730元,並依民 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,加給自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 113 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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