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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088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綠意仙跡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詠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詹雅婷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,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。所謂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,除 應敘明聲請人何以對相對人有得聲請支付命令之請求權外, 併應提出所述原因事實之相關釋明資料,俾使法院得即時形 式判斷應否核發支付命令。又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1 1條之規定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 定甚明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詹雅婷為其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且欠繳 管理費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,惟聲請人未提出相對人所有 之建物登記謄本以釋明相對人確為區分所有權人,且未提出 催繳管理費通知已合法送達相對人之證明文件。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1月2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,該裁定於同年1 月26日送達聲請人,然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,本院形式審查 無從認定相對人確為聲請人之區分所有權人而有繳納管理費 之義務。是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,於法不合, 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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