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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111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玫黎桑國際娛樂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 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。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,如應於外國為之者,不得行之,同 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玫黎桑國際娛樂有限公司積欠電信費為 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。經查,相對人玫黎桑國際娛樂有限公 司自民國112年9月1日起至113年8月31日止辦理停業,而相 對人為法人,其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均應由法定代理人 為之,始對公司發生效力,關於法院文書之收受亦同。然相 對人玫黎桑國際娛樂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渡邊尊俊已於民 國000年0月00日出境,迄未入境,則對其送達支付命令須向 國外為之,依首開法條規定,不得行之。故聲請人聲請對相 對人玫黎桑國際娛樂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,於法不合,應 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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