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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194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板艾麗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沛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銘乾建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「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」、「債權人 之請求,應釋明之。」、「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五百 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,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 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」,民事訴訟法第51 1條第1項第3款、第2項、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發支付命令,其主張意旨略為:相對人為新 板艾麗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,積欠繳管理費共計新臺幣508, 789元,經以存證信函催繳,相對人未繳納,故聲請發支付 命令,促其給付等語。 三、聲請人之上開聲請,提出聲請人社區規約、管理費通知明細 繳費單、催告函,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5日命聲請人陳報相 對人欠繳戶(下稱系爭建物)每戶之詳細地址,及提出已將 催繳函確實轉交於相對人之證明文件,該裁定於113年1月30 日送達聲請人,惟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。由於聲請人未陳報 相對人欠繳戶每戶之詳細地址,本院無從命其補正系爭建物 登記謄本,是以,本院無從認定相對人是否為系爭建物之所 有權人,聲請人也未提出確實轉交相對人催繳函之證明文件 ,相對人是否收取催繳函,知曉催告內容非無疑。綜上,相 對人是否為系爭建物之所有權人,又聲請人是否已合法催告 相對人繳納管理費皆未臻明確,聲請人未釋明其請求,其聲 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於法未合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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