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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236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佳承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佳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通空間設計有限公司、鄭通瑞間聲請發支 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 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 二、請陳報聲請人公司最新正確名稱。 三、查相對人大通空間設計有限公司已解散登記,且未向本院呈 報清算人,聲請人應查報依該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決議, 有無選任清算人;若無,即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,提出相 對人解散登記前最後一次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全體股東之 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並改列其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 人(清算人)。 四、據聲請人提出之協議書,相對人應為「大通空間設計有限公 司」,請提出其他足資釋明與相對人「鄭通瑞」有債權債務 關係之證明文件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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