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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236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佳承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佳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通空間設計有限公司、鄭通瑞間聲請支付 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 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 113年2月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,該裁定業於113年2 月15日送達於聲請人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,惟聲請人逾期 迄未補正,有本院答詢表及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稽,則其聲 請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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