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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2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296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9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植物保護工業同業公會 法定代理人 林崇寶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絲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逸軒律師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柒拾肆萬壹仟柒佰元,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、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,應行清算, 公司法第二十四條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三百二十二條第一 項規定,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,應以董事為清算人,但公司 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者,不在此限。查相對人 高絲旅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解散登記,業經臺北市政府核准, 依法應行清算程序,而相對人向本院呈報清算人為吳逸軒律 師,經本院一一○年度司司字第二五六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准 予核備在案,是應以吳逸軒律師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(清 算人)。 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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