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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1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386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丁建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育哲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參佰參拾元,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,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,延滯第 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,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 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,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三個月為限,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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