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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1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436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淑芬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捌佰壹拾捌元, 及中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肆佰伍拾玖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: 一、緣債務人於民國(以下同)105年9月7日開始與債權人 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。依約債務 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,負全部給付責任。此有信 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。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 後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、 15條之約定,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 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,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 定條款第15、22、23條之約定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各筆帳 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(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 5)。截至民國113年1月7日止,帳款尚餘新臺幣(以下同)1 89,818元,其中177,459元為本金;11,159元為利息(112年 1月6日至113年1月7日);1,200元為違約金(即112年11月 至113年1月)未按期繳付。 二、查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月7日止,帳款尚餘189,818元及 其中本金177,459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、違約金及 相關費用未給付,迭經催討無效。爰特檢附相關證物,狀請 鈞院鑒核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迅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,實感德便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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