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1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441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凱安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零柒佰貳拾貳元,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 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1441號 利息: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0,722元 楊凱安 自民國112年11月03日起 至民國112年12月03日止 年息8.27% 001 新臺幣180,722元 楊凱安 自民國112年12月04日起 至民國113年08月03日止 年息9.924% 001 新臺幣180,722元 楊凱安 自民國113年08月0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.27% 附件: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(113年度司促字第1441號) 一、債務人楊凱安應清償新臺幣(下同)180,722元,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遲延利息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(一)緣相對人楊凱安於民國109年07月31日向債權人申請借 款新臺幣30萬元整,貸款期間七年,利率約定自撥款日起, 按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6.69%機動計息按月計付,( 民國112年11月03日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為1.58%,計 息利率為8.27%)。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,按月 繳付本息。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,應按原借款利 率1.2倍計付遲延利息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, 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。若為零 利率貸款者,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%計算(個金 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)。 (二)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民國112年11月03日, 經債權人屢次催索,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,誠屬非是,依契 約約定,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,債權人自得請求債 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180,72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、遲延利息。 (三)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,聲請 鈞院就前項債權, 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 (四) 證物名稱及件數:1.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個金授信總約 定書。2.放款往來明細。3.利率變動表乙份。4.戶籍謄本乙 份。釋明文件:如附件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