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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1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444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宜婷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零壹佰參拾玖元,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件: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(113年度司促字第1444號) 緣債務人陳宜婷於民國105年07月21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 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,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,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,詎料 債務人未按期給付,經聲請人迄次催索,債務人均置之不理,實 有督促履行之必要。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,有約定書相關 證據為憑。為求簡速,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 ,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,請准依民 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,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, 實感德便。 釋明文件:申請書、約定書、帳務明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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