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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1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446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世英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伍萬陸仟捌佰柒拾捌元,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 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: 緣債務人謝世英於民國91年12月09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 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,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,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 清償,詎料債務人未按期給付,經聲請人迄次催索,債務人 均置之不理,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。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 給付,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。為求簡速,爰依民事訴訟法 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實感 德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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