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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1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456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威任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零捌拾柒元,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 點九九計算之利息,暨已結算未清償利息新臺幣陸仟壹佰肆 拾玖元及已結算未清償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,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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