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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1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462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黄傳恩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壹仟陸佰壹拾陸元,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 息百分之十一點九九計算之利息,暨已結算未清償利息壹萬 肆仟零貳元。 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陸拾壹元,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已結算未清償利息壹仟參佰肆拾元 及已結算未清償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壹拾肆元。 三、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 四、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五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六、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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