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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1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465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又蓉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參仟肆佰陸拾元,及 其中新臺幣貳拾萬柒仟柒佰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 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二.六計算之利息。 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零肆佰伍拾捌元,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陸佰肆拾柒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.六計算之 利息。 三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玖仟伍佰捌拾元,及其 中新臺幣壹拾萬陸仟貳佰陸拾玖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 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.六計算之利息 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四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五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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