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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1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475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代 理 人 吳榮堂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家(即林志霖之繼承人) 林旻聖(即林志霖之繼承人) 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志霖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捌萬肆仟零陸拾柒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二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.七四計 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 二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志霖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清償新臺幣參拾陸萬零柒拾參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 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.八二計算之利息 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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