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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476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4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高永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盧承受、羅賴淑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提出相對人盧承受、羅賴淑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(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,因聲請人未提 供相對人身分證字號,故本院無從以戶役政系統查詢)。 二、請陳明相對人簽發系爭本票原因事實為何?並提出原因事實 之釋明文件(如借據、契約書、匯款明細或其他足資釋明債 權債務關係之文件等)。 三、請陳明相對人為盧承受、羅賴淑等二人?抑僅以盧承受為相 對人?(請擇一陳報)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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