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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476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4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高永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盧承受、羅賴淑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 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,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。又支付命令之聲請,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,依第1條、第2 條、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,復為同法第5 10條所明定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聲請意旨略為:聲請 人執有相對人盧承受簽發之本票新臺幣100,000元,惟其未 依約付款,故聲請發支付命令,促其清償等語。然聲請人未 表明相對人之年籍資料,經本院於民國(下同)113年2月1 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謄 本,該裁定於113年2月5日送達聲請人,然逾期仍未補正。 是聲請人未提出上開資料,本院無從確認相對人之身分,無 從送達,本院是否有管轄權亦屬未定。因之,其聲請本院對 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於法未合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,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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