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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2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509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韓新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志榮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參佰肆拾柒元,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一 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九期,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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