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2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543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543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陳天成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喜泰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江碩平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萬元,及如附表所示
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附表: 113年度司促字第1543號 編號 支票號碼 請求金額 發票日 利息起算日 利息 (週年利率) 001 0000000 600,000元 112年1月14日 112年1月16日 6% 002 0000000 300,000元 112年2月7日 112年2月7日 6% 003 0000000 500,000元 112年2月13日 112年2月13日 6%