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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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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549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廣紳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益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獻儀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 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 二、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王獻儀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(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)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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