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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552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5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盧建輝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 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,請補繳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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