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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9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555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炳發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歐湘柔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參仟陸佰壹拾玖元,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,暨違約金新臺幣參萬元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 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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