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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2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56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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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葉炳宏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伍佰捌拾壹元,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參萬玖仟陸佰捌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 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: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(一)債務人葉炳宏 於106年10月03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予( 卡號:0000-0000-0000-0000)之信用卡使用,依信用卡契約 規定,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 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。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 請人清償,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 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 (二)債務人葉炳宏截至遞狀日止,共消費簽新臺幣139,680元, 而於112年09月17日繳款後即未按期給付,依約計算利息、 違約金及手續費為新臺幣6,901元,以上共計新臺幣146,581 元,雖屢經催討,債務人仍未繳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 零八條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,實感德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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