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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5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612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莊恆宜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參拾玖元,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1612號 利息: 本金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467元 自民國113年01月1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 附件: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(113年度司促字第1612號) (一)債務人莊恆宜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0000 00000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。債務人至民 國113年01月14日止累計14,439元正未給付,其中12,467元 為消費款;772元為循環利息;1,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 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 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 (二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 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 釋明文件:信用卡申請書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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