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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5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615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靜宜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壹佰玖拾貳元,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 之十二點零四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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