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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5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618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敏秀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捌仟壹佰柒拾壹元,及自 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違約金 新臺幣壹仟貳佰元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 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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