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5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625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625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林羿彣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零捌佰壹拾捌元,及其中
新臺幣貳萬捌仟壹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
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
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