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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5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635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佳穎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(一)新臺幣伍萬捌仟參佰肆拾元,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(二)新臺幣陸仟陸佰肆拾參元,及自民國 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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