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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644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6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范清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萬財寶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查相對人公司已廢止,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 、是否已清算完結,若有,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,更正 其法定代理人,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)。若相對人公司已廢止 且未向法院聲請清算,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(會) 另有決議外,並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,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 姓名,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、公司章程、 股東(會)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 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)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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