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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646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6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田薇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竣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 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 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、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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