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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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646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1646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田薇薇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竣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
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
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、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