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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6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684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滕安方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伍萬陸仟陸佰貳拾伍元,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 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1684號 利息: 本金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67137元 自民國113年01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.6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375801元 自民國113年01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.7%計算之利息 附件: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(113年度司促字第1684號) (一)債務人滕安方於民國109年12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190,000元 ,約定自民國109年12月17日起至民國118年06月17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.60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 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1 月26日止累計210,615元正未給付,其中167,137元為本金; 42,985元為利息;4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 所示之利息。 (二)債務人滕安方於民國109年10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440,000元 ,約定自民國109年10月14日起至民國118年04月14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.70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 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1月2 6日止累計446,010元正未給付,其中375,801元為本金;68, 916元為利息;1,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 示之利息。 (三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 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 釋明文件:小額信貸借據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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