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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6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691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9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佳芸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貳萬捌仟參佰參拾參元,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 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利息: 本金 序號 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7424元 自民國113年01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.13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78019元 自民國113年01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.03%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49665元 自民國113年01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.13%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406455元 自民國113年01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.13%計算之利息 005 新臺幣48361元 自民國113年01月1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 附件: (一)債務人李佳芸於民國112年02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220,000元 ,約定自民國112年02月09日起至民國119年02月09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.13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 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1 月26日止累計217,606元正未給付,其中207,424元為本金; 9,389元為利息;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 示之利息。 (二)債務人李佳芸於民國112年02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90,000元 ,約定自民國112年02月07日起至民國116年02月07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.03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 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1 月26日止累計82,286元正未給付,其中78,019元為本金;3, 274元為利息;9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 之利息。 (三)債務人李佳芸於民國112年04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50,000元 ,約定自民國112年04月14日起至民國113年04月14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.13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 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1月2 6日止累計51,136元正未給付,其中49,665元為本金;978元 為利息;4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所示之利 息。 (四)債務人李佳芸於民國112年02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431,089元 ,約定自民國112年02月09日起至民國119年02月09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.13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 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1 月26日止累計425,531元正未給付,其中406,455元為本金; 18,383元為利息;6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4) 所示之利息。 (五)債務人李佳芸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0000 00000,卡別:VISA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。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1月14日止累計51,774元正未給付, 其中48,361元為消費款;2,221元為循環利息;1,192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5)所示之利息。 (六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 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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