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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748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7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品群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。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,如應於外國為之者,不得行之,同 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,亦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品群發支付命令,經查相對人業 於民國000年0月00日出境,迄未入境,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 業資料附卷可稽,則對其送達須向國外為之,依上開規定不 得行之,是聲請人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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