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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786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7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蔡佳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曾品豪、詹皓安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 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。次按督促程序,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,不得行之,同法第 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曾品豪發支付命令,經核相對人 曾品豪戶籍設於新北○○○○○○○○,因住所不明,須依公示送達 之,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,不得行之,依上開法條 規定,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。 三、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,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、第2條、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,民 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;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 第510 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 3條第1項明文可參。 四、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詹皓安發支付命令,查相對人詹皓 安設籍於新北市中和區,非本院轄區,本院無管轄權,則依 前開規定,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,殊不合法,應予 駁回。 五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六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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