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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19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803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銘駿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參仟陸佰玖拾壹元,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參仟貳佰零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件: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(113年度司促字第1803號) 一、債務人高銘駿於111年11月16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予(卡 號:0000-0000-0000-0000)之信用卡使用,依信用卡契約規 定,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 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。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 人清償,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 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利息及違約金。 二、債務人高銘駿截遞狀日共消費簽帳新臺幣13201元,但於112 年10月30日後即未按期給付,加計利息、違約金及預借現金 手續費等,共計新臺幣13691元,雖屢經催討,債務人仍無 力繳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狀請 鈞院鑒 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 釋明文件: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及帳務資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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