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865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1865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王啓逢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伽瑪移動數位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
命令事件,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,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
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