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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17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893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智培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柒仟貳佰陸拾肆元,及其 中新臺幣玖萬壹仟參佰貳拾參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 二十一日起至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.九九計算之 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件: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(113年度司促字第1893號) (一)債務人洪智培於000年00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,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,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 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,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,逾期繳付者,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。 (二)債務人迄112年12月底尚積欠聲請人97,264元整未為 清償(手續費4,130元整、消費款56,617元整、尚欠之分期付 款總餘額34,706元整、已到期之利息1,005元整及違約金806 元整),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,仍不還款,為此確有必要督 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、消費款、預借現金 、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,計新臺幣91,323元自113 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.99%計算之利息。(三 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督促其履行,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,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,若 債務人仍在監所,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,實感 德便。謹 狀釋明文件:釋明文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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