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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17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917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游雅惠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陸萬玖仟肆佰柒拾捌元,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 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1917號 利息: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0554元 游雅惠 自民國113年02月0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.1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760629元 游雅惠 自民國113年02月0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.1%計算之利息 附件: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(113年度司促字第1917號) (一)債務人游雅惠於民國104年06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290,0 00元,約定自民國104年06月26日起至民國125年11月10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.10採機動利率計算,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 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 1月31日止累計186,040元正未給付,其中180,554元為本金 ;5,393元為利息;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 所示之利息。 (二)債務人游雅惠於民國104年06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1,223 ,981元,約定自民國104年06月26日起至民國125年11月10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.10採機動利率計算 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 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01月31日止累計783,438元正未給付,其中760,629元為本 金;22,716元為利息;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 2)所示之利息。 (三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 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 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釋明文件:小額信貸借據、約定 條款、帳務明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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