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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17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92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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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2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盧建宏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陸萬肆仟陸佰柒拾柒 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 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利息: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962205元 盧建宏 自民國113年02月0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6.6% 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481102元 盧建宏 自民國113年02月0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6.6% 計算之利息 附件: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(一)債務人盧建宏於民國112年06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1,000,000 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06月15日起至民國119年06月15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.60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 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2 月01日止累計981,616元正未給付,其中962,205元為本金; 19,018元為利息;3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 所示之利息。 (二)債務人盧建宏於民國112年06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500,000元 ,約定自民國112年06月15日起至民國119年06月15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.60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 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2月0 1日止累計483,061元正未給付,其中481,102元為本金;1,9 59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 利息。 (三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 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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