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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17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921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明羽(原名張清揚)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玖萬玖仟柒佰玖拾貳元,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 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: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94809元 張清揚 自民國113年02月0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% 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370938元 張清揚 自民國113年02月0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% 計算之利息 附件: (一)債務人張清揚於民國110年07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500,000元 ,約定自民國110年07月16日起至民國117年07月16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.00採機動利率 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 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 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 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 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2月01日止累計413,273元 正未給付,其中394,809元為本金;18,371元為利息;9 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 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 。 (二)債務人張清揚於民國110年03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500,000元 ,約定自民國110年03月02日起至民國117年03月02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.00採機動利率 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 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 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 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 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2月01日止累計386,519元 正未給付,其中370,938元為本金;14,797元為利息;7 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 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 。 (三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 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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