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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19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2059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邱郁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士堯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參佰伍拾萬元,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 六計算之利息,暨按每逾一日每萬元以新臺幣拾元計算之懲 罰性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按約定利率,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,超過部分之約定,無 效。修正之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規定,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 前約定,而於修正施行後發生之利息債務,亦適用之。民法 第二百零五條及民法債編施行法第十條之一分別定有明文。 民法第二百零五條修正條文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 生效。本件聲請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十五日聲請狀請 求「自112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8計算之 利息」,查雖系爭契約利息約定「月利率百分之1.5計算」 ,惟依上開規定逾年息百分之十六之利息,無請求權,應予 駁回。 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五、如債權人對第二項駁回處分不服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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