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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2170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1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政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久鼎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 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 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相對人久鼎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劉美華 已死亡,請查報該公司有無重新選任董事長,並陳報其目前 之法定代理人;若無,依公司法第8條第1項規定,股份有限 公司應由全體董事代表公司,請改列其他董事為相對人法定 代理人,並提出全體董事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 。 二、提出相對人久鼎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 登記表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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