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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2211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2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瑞安數位輸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禮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尚禾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、阿滿厝有限公司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 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:「聲請發支付命 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」,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 準,係就「同一債權人」對「同一債務人」每次聲請發支付 命令徵收裁判費500元。(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法 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5號甲說即多數說參照)。聲請人分 別向相對人尚禾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、阿滿厝有限公司請求 給付貨款,應分別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,合計新臺幣100 0元。 二、提出相對人尚禾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、阿滿厝有限公司 之 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(記事 欄勿省略)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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