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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7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2371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TRAMEL RICHARD REMINGTON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壹佰參拾壹元,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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