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7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2372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2372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Robert Edward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伍佰參拾肆元,及自本支
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
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