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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6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2380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陳玉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怡瑋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玖佰參拾肆元,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,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,延滯 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,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 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,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三個月為限,另 預借現金等新臺幣玖拾捌元之交易手續費亦請一併負擔,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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