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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6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2381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陳玉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游雅惠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玖仟貳佰柒拾玖元,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,逾期第一個月計收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,逾期第二個月 計收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,逾期第三個月計收違約金新臺幣 伍佰元,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三個月為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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