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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6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2412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4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胡靜儀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零肆拾元,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 算之利息,暨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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